注册资本减资会有税务问题吗?
2024-01-04 16:51:33 / 超级管理员 / 48240 浏览
原本公司注册资本只需认缴,实缴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当初为了彰显公司实力,企业的注册资本动辄登记为几百上千万,甚至上亿。
如今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可怎么办?缴吧真没钱,不缴担心违法。
于是大家想到了减资。但是又听说减资会有税务问题,真是这样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税法怎么规定的。
目前关于减资的税务规定,只有两个出处。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
34号公告是关于法人股东的,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41号公告是关于个人股东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基于上述两个文件,我们可以把企业减资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减资过程中股东没有取得任何价款。另一种是减资过程中股东取得价款。
第一种情形,即减资过程中股东没有取得任何价款,一般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股东压根没有实缴出资,减资只是相应减少注册资本认缴金额。比如公司原本注册资本100万,现在股东觉得太多了,改为注册资本50万。
另一种是股东部分实缴出资了,减资减的是未实缴到位的部分。比如公司原本注册资本100万,股东已经实缴60万,剩下的40万还没有缴到位。股东决定不再实缴了,于是将注册资本减为60万。
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减资,认为股东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不论是34号公告还是41号公告,股东产生纳税义务的前提是在减资时股东或者取得资产,或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果股东什么也没有取得,征税自然无从谈起。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减资的过程中股东虽然没有取得价款,但是涉及持股比例变动,股东会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呢?
比如公司原本有三个股东,当初注册资本100万,目前净资产200万。其中两人分别持股40%,而且已经按照章程约定实缴到位。第三人持股20%,一直迟迟不实缴。于是另外两位股东怒了,将第三位股东踢出局。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为80万,留下的两位股东持股比例变更为各持50%。
此时是否应该视同第三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两位股东,从而对其征收所得税呢?我认为不应该。原因还是该股东没有取得任何收益,持股比例变化只是因为该股东出局后自然导致的。此时对其征税没有依据。
如果第三位股东在退出的时候另两位股东或者公司给与了补偿,这时情形就不同了。该股东此时取得了收益,即补偿款。而且因为该股东当初没有实缴出资,股权投资成本为零,取得的补偿款就是其净所得,全部应该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即减资过程中股东取得价款的,也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股东取得的价款没有超过当年出资部分。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已经实缴到位,现在公司注册资本减到60万,股东取得返回的投资款40万。此时股东取得价款只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取得的价款超过了当初出资的部分。接上例,如果股东在减资的过程中收到的价款超过100万,则应对超过的部分根据其性质,或者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或者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
当然如果在减资的过程中,股东采取欺骗手段,通过阴阳合同,暗地里支付等方式表面上没有取得价款,或者仅仅是收回投资成本,实际取得了应纳税所得的,已经是偷税漏税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本文将减资涉及的税务问题梳理如下图: